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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极高!中办国办发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18条”,重点依托资本市场,看六大核心解读

2019-02-15 10:58

   14日晚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要求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确保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升,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这金融服务民企18条,关键内容包括了:

1、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

2、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

3、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4、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

5、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

6、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构建多元融资、多层细分的股权融资市场。鼓励地方政府大力开展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辅导培训。

7、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

8、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主动作为,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落实普惠金融领域专门信贷政策,完善普惠金融业务专项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

9、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10、抓紧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确保民营企业有明显获得感。


解读一:加快民企上市、再融资审核进度

  《意见》指出,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

其中“加快民企上市和再融资审核”的表述,曾在去年12月底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首次提及。记者从监管部门处了解到,加快审核意在缩短时间,但仍将履行完整的受理、反馈、初审、发审等程序,不会简化审核环节,更不会降低审核标准,也不会出现民营企业集中批量上市或再融资的情况。

《意见》还提到要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科创板一系列改革政策目前已在征求意见阶段,本月20日为截止日期,待监管层完善相关规则后向外发布即可实施,这是资本市场拥抱新经济的增量改革,正在紧锣密鼓推进,市场各参与主体也是积极参与。

而对于新三板的定位,则在《意见》中有了进一步明确即“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这将极大改善新三板当前流动性较差、市场主体参与不积极的现状,也将进一步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经济的力度。


解读二:商业银行发行股票和服务民企挂钩

《意见》指出,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

这一规定让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债券市场来补充资本金,从而进一步将充足的资本“输血”给民营企业。“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则是通过硬性指标把商业银行发行上市、再融资与服务民企相挂钩,让商业银行服务民企、小微企业更有动力。

解读三:研究取消险资股权投资范围

《意见》明确,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

近半年来,监管层一直在探索拓宽险资股权投资的范围,去年10月26日,银保监会就《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要求保险公司综合考虑自身实际,自主审慎选择行业和企业类型,并加强股权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

随后,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肖远企接受采访时表示,为更好发挥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维护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使用长久期账户资金,增持优质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拓宽专项产品投资范围,加大专项产品落地力度。

吸引更多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资本市场投资能更好地巩固市场长期投资的基础,提振市场信心,有序化解股权质押风险,有利于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发展,为优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解读四:培育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股权融资

《意见》明确,积极推动地方各类股权融资规范发展。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构建多元融资、多层细分的股权融资市场。鼓励地方政府大力开展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辅导培训。

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曾对创投税收优惠政策定调,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二选一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前,创投圈内曾传出被税务部门要求补缴所得税,同时参与投资合伙企业的个人转让所得税率将从部分地区现行的20%调整为按最高3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引发创投圈内舆论震动。后来正式文件下发,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问题尘埃落定。

《意见》明确要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的税收政策,更加优惠的规则落地可期。


解读五: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意见》明确,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企业摆脱困境。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

自去年年底民营企业股权质押风险暴露以来,地方政府、保险机构、商业银行、券商等各类主体都在积极帮助部分民企度过难关。单就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这一项,截至1月20日,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系列资产管理计划已有50家公司承诺出资规模累计达545亿元;有19家证券公司管理的系列资管计划已进行具体项目投资,累计投出金额总计84.99亿元,与2018年11月底相比增长了6.6倍。

目前,各证券公司仍在有序推进系列资管计划具体落地。截至2019年1月20日,已有38家证券公司共成立了53只系列资管计划和11只子计划,出资规模总计529.3亿元左右。监管层也在随时监测着风险,确保风险可控。


解读六:货币证券、银行发力支持民企

《意见》提到,要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同时,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推动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商业银行,可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研究探索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在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方面,《意见》要求,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金融监管部门按法人机构实施差异化考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发现数据造假的,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主动作为,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落实普惠金融领域专门信贷政策,完善普惠金融业务专项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


文章来源:程丹  证券时报网